2021028-1 寵物緊急需用人藥治療平臺
1.依據動物保護法第4條第2項規定,動物用藥不足時,獸醫師可使用人用藥品治療犬貓及非經濟動物(以下簡稱寵物)。獸醫師並依農業部公告之「供獸醫師(佐)治療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之人用藥物類別品項」治療動物(請參閱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網頁-獸醫師專區)。
2.如遇有寵物危及生命急需人藥治療,惟該人藥品項尚未列屬上述公告之人用藥物類別品項之個案,獸醫診療機構可透過本平臺申請,經取得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同意文件後,洽供應商供藥。
3.獸醫師取得所需藥品後,請於1個月內將該個案病歷影本傳送中華民國獸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(洽詢專線:02-77244525)備查。
相關作業詳如連結資訊以及附檔,敬請參閱!謝謝!!
https://www.aphia.gov.tw/ws.php?id=21064
撰文者:臺中市獸醫師公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