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60201 獸醫師執業執照及診療機構開業執照換發申請
獸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業於105年12月16日發布施行(105年12月18日生效),施行前領有執業執照之獸醫師(佐),應於本辦法實行之日起1年內(105年12月18日~106年12月17日止),向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申請換發新證。因本次換發執業執照將連帶影響獸醫診療機構開業執照登記事項,請開業獸醫師同步換發獸醫診療機構開業執照。
撰文者:台中市獸醫師公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