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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0010 103中市獸師隆字第0156號函

公告 2014/10/30

"主旨:為保障消費者權益並避免獸醫師觸法受罰,請勿購買來歷不明之動物用藥品販賣,以維護獸醫師(佐)專業形象,請 查照。
說明:
一、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03年10月16日防檢一字第1031473026號函辦理。
二、 邇來傳聞部分獸醫診療機構仍購買來歷不明之動物用藥品進行販賣,涉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3條、35條規定並涉刑責,籲請會員購買、販賣及使用合法動物用藥品,以維護獸醫師(佐)專業診療形象。
"



撰文者:台中市獸醫師公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