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新消息

News

20170525-2 有關診療機構開業執照及本市執業執照換發申請書

表單下載 2017/05/25

獸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業於105年12月16日發布施行(105年12月18日生效),施行前領有執業執照之獸醫師(佐),應於本辦法實行之日起1年內(105年12月18日~106年12月17日止),向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申請換發新證。因本次換發執業執照將連帶影響獸醫診療機構開業執照登記事項,請同步換發獸醫診療機構開業執照。



撰文者:台中市獸醫師公會

pdf 台中市執業執照換發申請書.pdf
pdf 診療機構開業執照換發申請書.pdf